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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臺南市108年度市立學校約僱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1份,請惠予公告並轉知所屬踴躍報考

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3月8日南市教體處競字第1080272234號函辦理。

重申各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之校長、教職員或專任運動教練退休案時,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辦理

一、查退撫條例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略以,各校受理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人員之退休案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教師、專業及技術教師及專任運動教練等: 1、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就其涉案或違失情節,詳慎審酌是否應依教師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循程序報請本府核准;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以及應否依相關法律核予停職或免職。 2、經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或教練評審委員會審酌後,認為無須依教師法作成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移送懲戒或送請監察院審查,仍同意受理其申請退休或資遣時,應於彙送本府之函內,敘明理由並檢同相關審查資料,以明責任。 (二)現任校長: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其於申請自願退休時,各校應儘速告知本局,並於退休事實表備註其涉案情形,本局將依其涉案情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務員懲戒法等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職員: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職員之退休案處理程序,比照公務人員之程序辦理。 二、近來部分學校彙送涉案或涉有違失行為人員之退休案時,有未依前開程序辦理之情形,爾後各校如遇有前開情事,應依規定就其涉案情節先行檢討,再詳慎審酌是否同意其退休,以避免衍生行政困擾與權益問題;另倘有經決議停聘(職)、解聘、不續聘或移送懲戒等情事者,應依退撫條例第25條規定,不予受理其退休案,併予敘明。

轉知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以下簡稱退撫條例)第77條及第78條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私立學校」及「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

一、查退撫條例第77條規定略以,支(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再任「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行政法人或公法人」、「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事業」、「受政府直接(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或「私立學校」等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應停發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0條及第111條規定略以,退撫條例第77條第1項第2款所定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及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團體或機構,比照銓敘部認定退休公務人員再任範圍辦理。又「私立學校」之範圍,係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國內各級、各類私立學校。 二、次查退撫條例第78條規定略以,退休教職員「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或「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者,不適用前述不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之規定。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12條規定略以,前述所定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應以衛生主管機關「推動醫療促進相關方案或計畫之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範圍為準,並比照銓敘部公告之範圍為準。 三、為便利支給或發放機關辦理所屬退休教職員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之停發事宜,並提供退休後擬再任人員參考,旨揭機構學校、法人範圍,銓敘部業已彙整教育部及衛生福利部等主管機關提供之資料,公告於該部網站(網址: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http://www.mocs.gov.tw/ 退休資訊專區/退休再任相關/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私立學校彙整表及山地、離島或偏遠地區公立醫療機關(構)彙整表),以供各界查詢。 四、旨揭機構學校、法人名單,均自107年7月1日起生效。未來如有異動,仍請依銓敘部網站公告及相關規範審認妥處。

有關108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市外介聘作業要項說明一案

一、依據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及本市108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作業日程表辦理。 二、有關教師申請市外介聘作業日程已公告於「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網」( http://tas.kh.edu.tw )及本市國小及幼兒園教師介聘網( http://teacher.tyc.edu.tw/ ),重要日程提醒如下: (一)108年4月23日(星期二)至5月2日(星期四):參加市外介聘教師自行上網填報個人基本資料(網址: http://tas.kh.edu.tw )。 (二)108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時至3時30分於成功國小辦理市外介聘教師積分審查作業,請申請者提交市外介聘教師積分審查表,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請人事人員核章),正本驗後歸還。 (三)申請市外介聘教師於積分審查當日核予公假登記(惟課務、業務需自理),倘無法親臨審查可委託他人,委託人應攜帶申請人之委託書。 (四)108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3時30分公布參加市外介聘教師積分。 (五)108年5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公布市外教師介聘結果(各校上網查閱)。

有關108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市外介聘作業要項說明一案

一、 依據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及本市108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聘聯合作業日程表辦理。 二、 有關教師申請市外介聘作業日程已公告於「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網」(http://tas.kh.edu.tw)及本市國小及幼兒園教師介聘網(http://teacher.tyc.edu.tw/),重要日程提醒如下: (一) 108年4月23日(星期二)至5月2日(星期四):參加市外介聘教師自行上網填報個人基本資料(網址:http://tas.kh.edu.tw)。 (二) 108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時至3時30分於成功國小辦理市外介聘教師積分審查作業,請申請者提交市外介聘教師積分審查表,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並請人事人員核章),正本驗後歸還。 (三) 申請市外介聘教師於積分審查當日核予公假登記(惟課務、業務需自理),倘無法親臨審查可委託他人,委託人應攜帶申請人之委託書。 (四) 108年5月13日(星期一)下午3時30分公布參加市外介聘教師積分。 (五) 108年5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時公布市外教師介聘結果(各校上網查閱)。

檢送「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暨相關表件各1份(表件請洽人事)。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3月14日南市教課(二)字第1080333757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表件資料,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教師知悉: (一)「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日程表」。 (二)「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 (三)「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 (四)「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五)「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申請表」。 (六)「108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巿服務作業申請表填報說明修正對照表」。

有關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案,請轉知所屬同仁及公告周知。

一、為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學習客語,提升客語能力,以提高為民服務品質,特訂定旨揭要點並於108年3月1日起生效。 二、本要點鼓勵本府員工參加客語研習課程、客語認證考試給予公假或補休及相關獎勵措施等規定(詳依要點規定),其中本府員工於本市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考試並通過者,得依規定額度核發禮券予以獎勵。 三、另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規定略以,申請人(設籍本市市民)應自每年度客語能力認證各級別考試寄發合格證書日起30日內,檢附考試合格證書影本(應由申請人簽章)等資料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查107年度客語能力中級暨中高級認證業於108年2月22日寄發合格證書,請符合資格之申請人於108年3月22日前依據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於108年4月22日前依據本要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影本(含准考證、合格證書影本、領據暨切結書等)向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提出申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應於統計彙整相關獎勵經費額度後,向本局辦理申請及請撥事宜,本局將核發禮券請各機關學校、事業機構轉發予申請人。惟前揭獎勵措施不得重複申請,併予敘明。 五、檢附「本府鼓勵所屬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員工提升客語能力作業要點」及本局「鼓勵民眾參加客語能力認證補助作業要點」1份。

建請 貴局修正「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五點及第九點,如說明。

一、依照  貴局107年9月20日府教高字第1070187369號令修正「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五點之內容,中「…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 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第九點之內容,中「…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     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 二、上述要點之第五點及第九點內容,僅適用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對於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顯然為不同之處理,基於「平等原則」對於全部之長期代理教師,應比照相同之待遇,爰建請  貴局修正為 一體適用。

函轉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開徵選,承作107年至110年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

依臺灣土地銀行南桃園分行108年2月15日南桃放字第108500045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及附件各1份。

有關「公務福利e化平台」改版,其功能調整自108年2月18日起上線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同仁。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8年2月18日總處給字第1080027344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轉知「桃園市108年度國民小學〈教師閱讀指導證照審查〉實施計畫

圖片
說明: 一、依據本市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新桃園」四年計畫-108年度閱讀教育計畫辦理。 二、本案因應近年申請件數減少及考量各校行政減量,原歷年辦理2次審查作業改為辦理1次,今(108)年度審查送件日期為108年9月23日(星期一)至10月5日(星期六),請務必通知貴校教師。 三、請各校統一送件至林森國小教務處(地址:中壢區林森路95號,電話:4579213分機210或212)。 四、本案送審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請詳參附件計畫。   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新桃園」四年計畫 -108 年度國民小學「 教師閱讀指導證照審查 」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桃園市國民中小學推動「閱讀新桃園」四年計畫 (105-108 年四年計畫 ) 。 二、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12 月 11 日桃教小字第 1070105261 號函 辦理。 貳、 計畫目標 一、完成教師閱讀指導證照審查,提升教師專業自信。 二、建立閱讀指導人力資源資料庫。 三、分享教師閱讀教學心得與研究成果。 參、 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 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三、承辦單位: 桃園市中壢區林森國民小學 肆、 實施期程: 108 年 3 月至 12 月。 伍、 實施對象: 本市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合格教師 陸、 實施策略: 一、 實施方式與程序 (一)基本資格審查:由各校依「教師閱讀指導證照」基本資料審查表(附件 1-1 ~ 1-3 )辦理。 (二)定期審查(複審):由承辦單位聘請專家學者,或學有專長、具實務經驗之教育人員負責審查工作。 (三)專案審查:本市辦理之 18 小時閱讀指導證照研習(含實作產出 3 小時),於研習最後三小時進行「閱讀教學活動設計實作」分組發表後,即以專案方式辦理審查工作。 二、審查規範與說明: (一)基本資料審查表:依照認證類別填寫完全,並經過申請人簽名及校內核章, 未簽名及核章者不予審查 (如附件 1-1 ~附件 1-3 ) 。      (二)研習時數證明:         ( 1 )初階證照:初階閱讀指導證照為基礎課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