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請 貴局修正「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五點及第九點,如說明。
一、依照 貴局107年9月20日府教高字第1070187369號令修正「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第五點之內容,中「…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長期代理教師聘期原則自當年八月一日起至次 年七月三十一日止,開學後則以實際到職日起聘。…」;第九點之內容,中「…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代理教師具有代理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具有職前年資或取得較高學歷者,得比 照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提(改)敘薪級。」
二、上述要點之第五點及第九點內容,僅適用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對於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顯然為不同之處理,基於「平等原則」對於全部之長期代理教師,應比照相同之待遇,爰建請 貴局修正為 一體適用。
二、上述要點之第五點及第九點內容,僅適用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及特殊教育學校,對於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顯然為不同之處理,基於「平等原則」對於全部之長期代理教師,應比照相同之待遇,爰建請 貴局修正為 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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