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114學年度第2次普通班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六)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七)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八) 本校114年7月18日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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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類別 |
性質 |
名額 |
節數 |
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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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一般代理教師(音樂、藝術或英語專長) |
實缺 |
1 |
導師1名 (視學校實際需求調整任教科目及節數) |
114 年8月1日起至 115 年7月31日止 |
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
2.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及第十八至十九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報考國小之代理教師者,皆須符合以下分次招考所具資格條件:
1.第1次招考:
依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之資格。
2.第2次招考:
依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2款規定者。(即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第3次(含以後)招考:
依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2款或第3款規定者。(即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或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或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報名資料
(一)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如附件一)(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迄發還,影印1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 國民身分證。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 合格教師證(或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4. 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5. 獎懲令(無者免繳驗)。
6. 專長或資格證明(含資訊、國樂、音樂、英文、體育、語文、科學教育等專長之學歷、學分或獎勵證明)。
7. 正在辦理教師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交實習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
8.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
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3)
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印本。
(5)
持國外學歷,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五、報名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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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
親自報名(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亦可委託報名(除攜帶委託人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外,須另附委託書如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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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教導處 校址:336042桃園市復興區流霞路151號 03-3822224#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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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 |
免費 |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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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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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公告時間及 地點 |
114年7月21日至114年7月25日止 本校網站:https://www.blogger.com/ 桃園市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站 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網教育徵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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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及 聯絡電話 |
第1次甄選報名:114年7月28日(星期一) 8時30分至11時30分止(逾時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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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甄選報名:114年7月29日(星期二) 8時30分至11時30分止(逾時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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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甄選報名:114年7月30日(星期三) 8時30分至11時30分止(逾時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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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次甄選報名:114年7月31日(星期四) 8時30分至11時30分止(逾時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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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無人員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則辦理下一次甄選) 聯絡電話:03-3822224 # 21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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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日期及 相關時間 |
第1次甄試日期:114年7月28日(星期一) 報到時間:13時00分至13時20分 (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甄試時間:13時30分開始 |
甄選時間本校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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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甄試日期:114年7月29日(星期二) 報到時間:13時00分至13時20分 (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甄試時間:13時30分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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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甄試日期:114年7月30日(星期三) 報到時間:13時00分至13時20分 (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甄試時間:13時30分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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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次甄試日期:114年7月31日(星期四) 報到時間:13時00分至13時20分 (逾時1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甄試時間:13時30分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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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地點:本校教導處 甄試地點:當天本校教導處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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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公告日期 |
第1次甄選:114年7月28日(星期一)18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第2次甄選:114年7月29日(星期二)18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第3次甄選:114年7月30日(星期三)18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第4次甄選:114年7月31日(星期四)18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各階段錄取名單皆採網路公告,如簡章公告網站) 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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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複查時間 |
第1次甄選複查:114年7月29日(星期二)8-9時 第2次甄選複查:114年7月30日(星期三)8-9時 第3次甄選複查:114年7月31日(星期四)8-9時 第4次甄選複查:114年8月1日(星期五)8-9時 親自持身分證向本校教導處申請,複查結果當日發還複查申請單,複查費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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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聘任 |
正取人員: 第1次甄選報到:114年7月29日(星期二)9-11時 第2次甄選報到:114年7月30日(星期三)9-11時 第3次甄選報到:114年7月31日(星期四)9-11時 第4次甄選報到:114年8月1日(星期五)9-11時 至本校教導處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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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體檢表 |
錄取人員須於114年9月1日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或犯有性侵害、性騷擾案件者,均一律予以撤銷錄取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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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
經甄選錄取者,應於114年9月1日前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 有關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申辦作業可洽詢內政部警政署網頁http://eli.npa.gov.tw/E7WebO/index01.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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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http://clps.ischool.si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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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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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成績比例 |
甄選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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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教 |
60% |
12分鐘 |
1.
試教科目如下: (1)導師職缺:試教科目為國語或數學,年級版本自選。 (2)鐘點教師:試教科目為任教職務科目,年級版本自選。 (3)資源班代理職缺:試教科目為國語或數學,年級版本自選。 2.參與應試者均須具備教學活動設計一式3份(為完整1節課之內容),教學設計時數自訂,教學資源與教材自備。 3.評選標準為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要領及過程流暢性、師生互動、教學媒體運用、時間掌握及其他等。 4.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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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 |
40% |
8分鐘 |
1.以教育理念、學校行政、教學、輔導實務及有關十二年國教、特殊教育相關知能等為主,並含表達能力、儀容舉止。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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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80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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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試教(60%)+口試(4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口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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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一般代理教師公開甄選倘為開學後聘任者,聘期則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相關權利及義務(如聘書發放、服務年資計算等)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三)佔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增置國小合理教師員額缺者,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年度停止經費補助,則自115年1月1日起增置員額之教師應無條件解聘,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救濟。
(四)申訴專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415至7420 傳真:03-335825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580至7583 傳真:03-331844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584至7588 傳真:03-339526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22101轉7570 傳真:03-3320515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十、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3年6月19日桃教小字第1030042038號函示,各校普通班代理(課)教師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免報本局備查甄選簡章等相關資料,惟各校應確實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相關甄選規定,秉公平、公正、公開且依序、逐次辦理甄選作業。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第十五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第十六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第十八條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第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
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06月12日桃教高字第1120055572號函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06月08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20071076A號函,103年01月08日修正公布之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略以:「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嗣後教師法於108 年06月05日修正公布後,已刪除上開相關條款。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6條至第9條,有關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中聘約等相關規定,未限制患有精神疾病者之聘任資格。
第卅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
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三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附錄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
第廿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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