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9學年度第1-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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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9學年度第1-3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採1次公告多次招考)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五)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暨其施行細則。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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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
性質 |
名額 |
任教職務 |
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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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幼一般代理教師 |
實缺 |
1 |
幼兒園教師 |
109年8月27日起至110年7月2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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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若總成績相同則依試教、口試及筆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2.本次招聘教師在學期中離職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3.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09年11月2日止。 3.代理教師甄選聘期原則上為109年8月27日起聘至110年7月2日(開學後聘任之聘期以實際報到日為起聘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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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
中華民國國民。
2.
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
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4.
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二)報考人員資格: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將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1.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2.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略以:「幼兒園教師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應依下列順序進用代理人員:一、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故幼兒園代理教師應具備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
3.
第一、二次甄選招考後,倘仍有缺額,於第三次甄選後放寬報名資格,報名資格符合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0條具教保員資格者始可報名。
四、報名資料
(一)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如附件一)(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迄發還,影印1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
國民身分證。
2.
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
合格教師證(或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4.
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5.
獎懲令(無者免繳驗)。
6.
專長或資格證明(含資訊、國樂、音樂、英文、體育、語文、科學教育等專長之學歷、學分或獎勵證明)。
7.
正在辦理教師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應繳交實習教師證書、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
8.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繳交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報名:
(1) 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經法院公證之中譯本。
(3)
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境日期、紀錄暨護照影印本。
(5)
持國外學歷,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予解聘。
五、報名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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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
親自報名(親自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或委託報名(須檢具委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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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辦公室(校址:桃園市復興區霞雲里6鄰14號) 03-3822224*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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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 |
免費 |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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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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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公告時間及 地點 |
109年8月6日至109年8月17日止 本校網站:http://www.hyps.tyc.edu.tw/ 桃園市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站:http://t-job.cges.tyc.edu.tw/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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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及 聯絡電話 |
第1次甄選報名:109年8月13日9時至11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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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甄選報名:109年8月14日9時至11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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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甄選報名:109年8月17日9時至11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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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03-3822224分機81陳主任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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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甄試日期:109年8月13日 報到時間:11時至11時20分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甄試時間:11時30分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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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次甄試日期:109年8月14日 報到時間:11時至11時20分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甄試時間:11時30分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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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次甄試日期:109年8月17日 報到時間:11時至11時20分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甄試時間:13時00分開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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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地點:本校幼兒園 甄試地點:當天本校人事室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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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日期及 相關時間 |
第1次甄選:109年8月13日20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第2次甄選:109年8月14日20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第3次甄選:109年8月17日20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網路公告,如簡章公告網站) 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
甄選時間本校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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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次甄選複查:109年8月14日9時前 第2次甄選複查:109年8月15日9時前 第3次甄選複查:109年8月18日9時前 親自持身分證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結果當日發還複查申請單, 複查費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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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取人員: 第1次甄選報到:109年8月18日10時前 第2次甄選報到:109年8月18日10時前 第3次甄選報到:109年8月18日10時前 至本校教導處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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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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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成績比例 |
甄選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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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教 |
50% |
15分鐘 |
1.試教內容:依教育部頒訂「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暫行大綱」 設計教保活動課程。 2.參與應試者均須具備教學活動設計一式3份。(為完整1節課之內容) 3.評選標準為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要領及過程流暢性、師生互動、教學媒體運用、時間掌握及其他等。 4.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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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 |
50% |
10分鐘 |
1.以教育理念、園務行政、教學、輔導實務及特殊教育相關知能等為主,並含表達能力、儀容舉止。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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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0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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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試教(50%)+口試(5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口試、筆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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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代理教師錄取並報到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三)一般代理教師公開甄選倘為開學後聘任者,聘期則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相關權利及義務(如聘書發放、服務年資計算等)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四)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415至7420 傳真:03-335825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轉7584至7588 傳真:03-339526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22101轉7570 傳真:03-3320515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並於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教育局備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之。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卅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三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之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須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附錄四】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
第廿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附錄五】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及其條文(節錄)
第廿七條 教保服務人員或其他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幼兒園服務: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三、罹患精神疾病尚未痊癒,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四、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第三款情形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四款情形依其規定辦理外,應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
教保服務人員或在幼兒園服務之其他人員有前項情形者,幼兒園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處理情形通報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附錄六】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節錄)
第20條 幼兒園教師應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附錄七】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節錄)
第11條 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得以具相同資格之教保服務人員代理,執行其職務;代理人因故有請假必要時,亦同。
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改制後繼續於原機構任用之人員,因請假、留職停薪等原因之職務代理,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及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辦理。
第一項具相同資格之代理人員難覓時,得於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教師:以具教保員資格者為限。二、教保員:以具助理教保員資格者為限。
第12條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聘任,應辦理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園)長聘任之。但代理期間未滿三個月者,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園)長就符合資格者聘任之。
公立幼兒園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且具幼兒園教師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第一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公立幼兒園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及解聘、停聘之相關事項,準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附件一】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9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編號: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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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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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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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日 |
民國 年 月 日 |
身份證 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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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遞區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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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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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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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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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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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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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畢業學校 |
□日間部 □暑期部 □夜間部 |
科系 組別 |
系 組 |
畢業 年月 |
年 月 |
證書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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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學程 |
畢(結)業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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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結)業年月 |
年 月 |
證書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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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 驗 證 件 |
類 別 |
證 書 字 號 |
發 證 日 期 |
發 證 機 關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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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教師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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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學分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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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畢業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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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長或特殊表現證明文件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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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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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歷任代課及實習年資均要填) |
服務機關 學校名稱 |
職別 |
到 職 |
卸 職 |
證件名稱及字號 |
貼相片處 (請貼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相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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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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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
1.本人保證無違反教師法第14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或患有開放性肺結核、法定傳染病等。本人願自動辭去職務,退還貴校聘書。 2.本人經甄選錄取,俟後若無法辦理教師核薪者,應即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解職。 3.本人保證非留職停薪教師,否則無條件放棄錄取聘任資格。 4.本人備妥國民身分證、教師證、實習教師證、退伍令、畢業證書、歷任服務機關之服務證明書、核薪通知書或派令,以及表內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暨影本各乙份,並分別依序排列(裝訂)完整,正本驗畢後發還。另證件或影印本如有不實者,應負法律責任。 切結(應考)人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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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09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
委 託 書
本人 參加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9學年度第
次代理教師甄選,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茲委託
代為辦理報名手續,並依簡章規定繳驗各項證件無誤,內容如有不實委託人願負全部責任。
此致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受委託人:
(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驗身分證)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 話:
中華民國109年 月 日
【附件三】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9學年度第 次代理教師甄選
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109學年度第 次代理教師甄選」,已詳閱簡章內容,茲切結下列事項:
一、本人保證無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及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7條第1項各款不得任用情事之一。
二、本人同意桃園市政府教育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授權警察機關查證個人資料及刑事紀錄。
三、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若事後發現具上述各法不得任用情事之一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解聘。
四、本人如未能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應於任職前最近1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證明,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此致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切 結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通 訊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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