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公告(分5次招考) 原住民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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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公告(分5次招考)
原住民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簡章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三)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
(四)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五)教育部補助增置教師員額人事費學校運用原則及應注意事項。
(六)桃園市中小學教師員額控管原則。
(七)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八)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九)本校110年12月22日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
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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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教類別 |
性質 |
名額 |
節數 |
聘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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賽考利克泰雅語 |
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
1 |
2節/週 |
111年2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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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薪,鐘點費依教育部及本府相關規定支付。 2本專案教學支援師資經費,若桃園市政府停止補助,該教師應無條件解聘,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救濟。 3.本次招聘教師在學期中離職時,則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4.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111年4月2日。(並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 5.正額錄取人員之聘期,自111年2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並以實際授課情形為準。 6.聘期以教育局公告實際的聘期為準,因政策或疫情可能有所變動 7.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於網站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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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名資格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左列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國語正確、口齒清晰。
2.無教師法第十四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卅一條各款及第卅三條之情事者(如附錄說明)。
3.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
(二)報考人員資格:
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103年1月1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始得擔任:
- 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
- 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四、報名資料
(一)代課教師甄選報名表(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如附件)(本人兩吋半身脫帽正面照片一張,貼於報名表)。
(三)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迄發還,影印1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A4或A3格式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件、國民
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符合報考人員資格之證明文件。(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明,及族語支援教學人員研習研習證書。)
4.身心障礙手冊及體格檢查表(無者免附)。
5.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請向警察局各分局外事科申請,報名時若申請不及,得於錄取報到時補件)。
五、報名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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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方式 |
親自或委託報名均可(請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另委託報名者需填具 委託書(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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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地點及 聯絡電話 |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辦公室 (校址:桃園市復興區霞雲里6鄰14號) 03-382222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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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費 |
免費 |
防疫措施
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0年6月2日桃教高字第1100048235號函轉知,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之發展,請各校辦理教師甄選時,做好防疫措施並執行各項防疫應變作為,爰參照考選部國家考試防疫措施,為維護應考人及相關試務人員安全,請遵循下列規範:
(一)應考人當日入校一律配合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並應全程配戴口罩應試,未配合本校防疫措施者不得入校。
(二)應試當天量測體溫超過標準(37.5)者,不得應試。
(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者,不得應考,若於應試過程中查明有隱瞞列管身分情事者,馬上中止應試,該項甄試成績不予採計,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如有「自主健康管理」仍准予外出之應考人,請於應試日前一日下午16 時前逕知本校。
(五)本次考試不得陪考,非應考人或試務人員請勿進入校園。
(六)相關防疫措施將依據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調整之,並請應考人留意報名網站之公告。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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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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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章公告時間及 地點 |
110年12月23日12時至111年01月06日12時止 本校網站:http://www.hyps.tyc.edu.tw/ 桃園市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站:http://t-job.cges.tyc.edu.tw/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inde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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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日期及 聯絡電話 |
第1次: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9時至11時止。 (倘無人員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則辦理第2次甄選) 第2次:111年01月03日(星期一)9時至11時止。 (倘無人員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則辦理第3次甄選) 第3次:111年01月04日(星期二)9時至11時止。 (倘無人員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則辦理第4次甄選) 第4次:111年01月05日(星期三)9時至11時止。 (倘無人員報名或經甄選未通過時,則辦理第5次甄選) 第5次:111年01月06日(星期四)9時至11時止。 (以上各階段招考時間逾期報名者不予受理) 03-3822224#21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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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日期及 相關時間 |
甄試日期: 第1次: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11時30分。 第2次:111年01月03日(星期一)11時30分。 第3次:111年01月04日(星期二)11時30分。 第4次:111年01月05日(星期三)11時30分。 第5次:111年01月06日(星期四)11時30分。 |
甄選時間本校得視報名人數多寡調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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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時間: 第1次: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11時00分至11時20分。 第2次:111年01月03日(星期一)11時00分至11時20分。 第3次:111年01月04日(星期二)11時00分至11時20分。 第4次:111年01月05日(星期三)11時00分至11時20分。 第5次:111年01月06日(星期四)11時00分至11時20分。 (逾時20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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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時間: 第1次: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11時30分開始。 第2次:111年01月03日(星期一)11時30分開始。 第3次:111年01月04日(星期二)11時30分開始。 第4次:111年01月05日(星期三)11時30分開始。 第5次:111年01月06日(星期四)11時30分開始。 甄試地點:各次招考日期當天本校辦公室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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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公告日期 |
第1次:110年12月30日(星期四)18時前公告。 第2次:111年01月03日(星期一)18時前公告。 第3次:111年01月04日(星期二)18時前公告。 第4次:111年01月05日(星期三)18時前公告。 第5次:111年01月06日(星期四)18時前公告。 以上均採網路公告正取、備取名單,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為由提出異議。 |
經甄試後補足人員時,將不再辦理下一次甄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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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複查時間 |
第1次:111年01月03日(星期一)8時至9時止。 第2次:111年01月04日(星期二)8時至9時止。 第3次:111年01月05日(星期三)8時至9時止。 第4次:111年01月06日(星期四)8時至9時止。 第5次:111年01月07日(星期五)8時至9時止。 複查以1次為限,在各次成績複查時間內持身分證向本校人事室免費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提供試題答案或重新閱卷及評分。複查費0元。 複查結果回覆方式:現場查明後立即交由申請人簽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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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到聘任 |
第1次:111年01月03日(星期一)9時至10時。 第2次:111年01月04日(星期二)9時至10時。 第3次:111年01月05日(星期三)9時至10時。 第4次:111年01月06日(星期四)9時至10時。 第5次:111年01月07日(星期五)9時至10時。 正取人員:請於各次報到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
經甄試後補足人員時,將不再辦理下一次甄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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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交體檢表 |
錄取人員須於報到聘任 2 週內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3 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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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改,將公佈於相關網站http://www.hyps.tyc.edu.tw/;http://t-job.cges.tyc.edu.tw/;http://doc.tyc.edu.tw/gov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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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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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 |
成績比例 |
甄選時間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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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教 |
60% |
15分鐘 |
1.試教範圍:依應試族語(賽考列克泰雅語)拼音教學、聲調教學為試教範圍,試教版本及單元自訂(教具、教材自備)。 2.參與應試者均須具備教學活動設計一式 3 份。(為完整 1 節課之內容) 3.評選標準為教學活動設計、教學要領及過程流暢性、師生互 動、教學媒體運用、時間掌握及其他等。 4.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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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 |
40% |
10分鐘 |
1.以即席問答、教育理念、儀表態度及表達能力等為主。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3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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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加分規定:為落實政府照護政策,凡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體格檢查需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標準,並檢附身心障礙及體格檢查表正、影本各一份,正本驗訖發還,影印本存查)或具原住民身分者,另加總成績2分,加分後總成績最高仍為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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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70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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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計算=試教(60%)+口試(40%)+特殊加分(身心障礙人員或原住民資格) 二人以上同分者,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口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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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甄試完成後,依甄選總成績高低順序列冊提送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正額錄取及備取候用人員。
(三)本專案師資經費,若停止補助,該教師聘約應即終止,不得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救濟。
(四)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同時應聘他校擔任支援教學工作者,仍應受教育部訂頒支援教學時間之限制,即依各校每週教學之時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如有超過節數者,應請自行協調;若協議不成,應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如已經聘任授課者,亦應無條件解聘。
(五)本專案聘任人員聘任期間之代課鐘點時數,不可併計年終獎金核算日數。
(六)持國外學歷,應取得實習教師證書或各縣(市)政府審查通過證明書始能報名。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任國小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即終止聘約。
(七)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小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 轉 7415 至 7420 傳真:03-3358254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 轉 7580 至 7583 傳真:03-3318446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 轉 7584 至 7588 傳真:03-3395263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22101 轉 7570 傳真:03-3320515
九、聘任後如未依聘期履約者,本校不開立服務成績優良之服務(離職)證明書。
十、依本局 103 年 6 月 19 日桃教小字第 1030042038 號函示,各校普通班代理(課)教師甄選作業辦理完竣後,免報本局備查甄選簡章等相關資料,惟各校應確實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暨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相關甄選規定,秉公平、公正、公開且依序、逐次辦理甄選作業。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卅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卅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國民教育法(節錄)
第十一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己認證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附錄四】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節錄)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教學支援人員),指具有下列特定科目、領域之專長,並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者:
一、英語文及第二外國語文。
二、本土語文:包括原住民族語文、客家語文、閩南語文及其他依地區特性開設之本土語文。
三、新住民語文:以越南、印尼、泰國、緬甸、柬埔寨、菲律賓及馬來西亞七國官方語文為主。
四、藝術。
五、綜合活動。
六、其他學校發展特色或經各主管機關指定科目、領域專長。
第三條 擔任前條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之教學支援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前條第一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專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人員認證,取得合格證書者。
二、前條第二款本土語文專長:
(一)原住民族語文: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或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以後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上合格證書,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1.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
2.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教學支援人員研習合格證書。
3.大學校院依原住民族語言師資培育計畫辦理核發之修畢學分證明書。
第五條 各校聘任教學支援人員,應公開甄選,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其聘任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但未達一學期者,得逕由校長聘任之。
本土語言教學支援人員之甄選,無合格人員報名或合格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得聘任具備本土語言專長之地方耆老或相關人士擔任。
前二項教學支援人員表現良好,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免甄選再聘一學年,並以免甄選二次為限。
第六條 教學支援人員依其認證類科,以擔任國民中小學特定科目、領域教學為限,不得轉任或兼任其他課程之教學。
第七條 教學支援人員之教學時間,依各校每週教學之節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
第八條 教學支援人員之待遇,依各校實際授課之節數支給鐘點費。
前項教學支援人員鐘點費支給基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九條 教學支援人員於受聘期間,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參與教學有關之校內研習或活動。
三、享受學校各種教學資源。
第十條 教學支援人員於受聘期間,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專業精神。
六、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盡之義務。
【附錄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三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附錄六】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節錄)
第廿一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附件】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110學年第2學期第1次公告(分1-5次招考)
第 次公開甄選報名表
應試編號: 應試類別: □泰雅語 應試情形:□全部到考 □缺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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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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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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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身分證 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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族語別 |
£有 (字號: ) £無 |
電話 |
(H) (Cel) |
現 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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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情形 |
□ 已退伍 □免服兵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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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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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令字號 |
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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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學校 科系 |
畢業年月 |
年 月 |
教育部 檢核認 證類科 |
( 語) |
認證 證書 字號 |
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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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歷 |
服務機關學校 |
職 別 |
到 職 |
卸 職 |
經歷證件名稱及字號 核薪通知書及服務證書 |
黏 貼 照 片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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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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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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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 查 項 目 |
審查簽章 |
收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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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件資料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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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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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殘障人士:□是(備殘障手冊及體格檢查表正本驗訖發還,影本乙份留存)。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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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
一、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同時應聘他校擔任支援教學工作者,仍應受教育部訂頒支援教學時間之限制,即依各校每週教學之時數合計以不超過二十節為原則。如有超過節數者,應請自行協調;若協議不成,應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如已經聘任授課者,亦應無條件解聘。 二、應恪遵「國民教育法」、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以及相關法令等規定,否則,自願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三、本人確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三十三條規定限制進用之情事,否則。應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如已經聘任授課者,亦應無條件解聘。 四、本人確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規則第六條規定體格不合格之情事,否則,自願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 五、本人繳驗證件或影印本如有不實者,自負法律責任。 六、如本人如有上述原因,被取消錄取資格或應解聘者,願自負其責,決無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
切結(應考)人 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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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 簽 章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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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原住民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
1、本校取得您的個人資料,目的在於進行甄試等試務相關工作,蒐集、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是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
2、本次蒐集與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如報名表件內文所列載。
3、您同意本校因校務所需,以您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確認您的身份、與您進行聯絡;並同意本校於您報名錄取後繼續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及提供教育部規劃研議平衡師資供需重要政策使用與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
4、您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就您的個人資料向本校:(1)請求查詢或閱覽、(2)製給複製本、(3)請求補充或更正、(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及利用或(5)請求刪除。但因本校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需者及受其他法律所規範者,本校得拒絕之。
5、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校您的個人資料,但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經檢舉或本校發現不足以確認您的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本校有權停止您的報名資格、錄取資格等相關權利,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6、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7、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校蒐集、處理及使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
□我已詳閱本同意書,瞭解並同意受同意書之拘束(請打勾)
報名者:_______________(請本人簽名)
年月日
【附件三】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為應徵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代理原住民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四】
委 託 書
本人參加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110學年度第2學期原住民語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甄選公開甄選,因故無法親自報名,茲委託 辦理報名手續,並依簡章規定繳驗各項證件無誤,內容如有不實委託人願負各項責任。
此 致
桃園市復興區霞雲國民小學
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受委託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備
註:委託人及受委託人均應驗身分證)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Applicant’s
Signature or Seal: 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Agent’s Signature or
Seal: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 Date of Applicat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書
Application Form for 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
1.中文姓名 舊有姓名
Name in Chinese: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Former Name(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英文姓名 姓 名
Name in English: Sur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 Given Name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國 籍
3.出 生 地
Nationalit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lace of Birth: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出生日期:西元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5.性別:□男 □女
Date of Birth: Year Month Day Sex:
Male Female
6.身分證字號(外國人請填護照號碼) 7.戶籍地址
ID or Passport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Registered Address: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電話 (手機) 通訊地址
Telephone No. (Cell)
: Mailing Address:
9.在臺聯絡人姓名、電話、地址
Name, Tel No., Address
of Contact Person in Taiwan:
10.領取方式: □自取 □郵寄
Certificate Collection
Option: In Person By Mail
11.申請期間及份數
12.用途為申請美國全球入境計畫:□ 是
Period and No. of Certificates
Needed: Apply for U.S. Global Entry
Program: Yes
□全部期間Complete Period :____份copy(ies)
□部分期間Partial Period:____份copy(ies)(自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日)
from
/ / (yyyy/mm/dd)to
/ / (yyyy/mm/d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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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託 書 Power of Attorney
受委託人姓名: Agent’s
Nam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分證字號: ID
or Passport No.: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 Address: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 Applicant’s
Signature: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克親自申請,委託他人代辦者,請填委託書) If
you are unable
to apply in person, and have authorized another person to act on your
behalf, please fill out this section. |
公務欄申請人請勿填 (FOR OFFICIAL USE ON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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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核 結 果 |
□ 無犯罪紀錄 □ 有刑案資料 |
編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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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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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Documents Required):
1.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Not for Foreigners)。
2.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Not for Foreigners)。
3.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歸還)。
Foreigner: Original passport
or A.R.C. /A.P.R.C. and one copy. (The original will be returned after
verification).
4.證書費:每份新臺幣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新臺幣20元。國外郵寄申請者,請檢附美金7元現鈔(香港、澳門地區,請檢附美金6元現鈔,含郵資),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份收費美金1元(證明書之內容均應相同)。
Processing
Fee:
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s cost NT$100 for the first copy, and NT$ 20
for each additional copy. Overseas applicants shall remit US$7 in cash for the
first copy (applicants from Hong Kong and Macau shall remit US$6 in cash,
including postage), and US$1 for each additional copy.
※說明( Notes):
1核發證明需2.5個工作天,但須向司法或軍法機關查詢者,不在此限。
It typically takes two and a half working days to process
the application. However, it may take longer for applications which require an
inquiry for criminal records to judicial authorities, namely courts or military
courts.
2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八條規定: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1)受通緝尚未撤銷者。
(2)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尚未執行或執行中者。
According to the Act
Governing Issuance of Police Criminal Record Certificates, Certificates will not be
issued to applicants who remain on a wanted list or whose prison sentences
haven’t been served or are being served. 104.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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