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轉知:請配合本市「生熟廚餘全回收」政策將廚餘區分為可回收 及不可回收之廚餘,詳如說明。



主旨:請配合本市「生熟廚餘全回收」政策將廚餘區分為可回收 及不可回收之廚餘,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110年12月30日桃環廢字第1100113810 號函辦理。 
二、桃園人口持續成長,廚餘量也隨之提升,為減少垃圾量, 本市將推動「生熟廚餘全回收」政策,說明如下:
 (一)推動期程: 1、試辦(宣導期):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 止。 2、正式實施:111年4月1日起。
 (二)執行方式:廚餘將區分為可回收及不可回收廚餘分類收 集,不再區分養豬廚餘(熟廚餘)及堆肥廚餘(生廚餘), 只要是可回收廚餘,無論生、熟均應混合回收。
 (三)分類方式及配合事項:
 1、可回收廚餘:被拋棄之生、熟食物及其殘渣,包括葉菜、水果及剩食類等。排出時請交由桃園市政府環境 清潔稽查大隊沿街(定點)收運之垃圾車或所設置之廚 餘回收桶進行回收,不得混入一般垃圾。
 2、不可回收廚餘:硬質類、柔韌類及其他難分解之蚌 殼、蚵殼、牛、羊、豬大骨、鳳梨芽冠、玉米芯、甘 蔗皮、茭白筍殼、竹筍殼。請併入一般垃圾排出,不 得投入廚餘回收桶。
 (四)相關罰則:自111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旨揭政策後,若經 發現未依規定分類回收,將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 規定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有關廚餘回收分類之相關資訊,可至本府環保局局資源回 收教育網/你問我答/廚餘回收篇查詢,網址: https://recycle.tyemid.gov.tw/。 
四、檢附「生熟廚餘全回收」宣傳單供參,惠請各單位協助張 貼宣導並轉知所屬機關。 
五、另因應農委會在「有條件廚餘養豬」政策,110年10月起, 要求飼養登記199(含)頭以下的畜牧場,維持暫停使用廚餘 養豬,同時輔導轉型或退場;另外,200頭以上養豬場,落 實90度蒸煮1小時等再利用規定,可恢復廚餘養豬。本市學校午餐廚餘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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